法家思想的特点【精选47句】

法家思想的特点

1、  〔25〕杨伯峻:《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

2、在这之后,秦统治政策发生变化,因秦朝“内兴功作,外攘夷狄”,进行大规模军事扩张、大量征发徭役,法家思想再次受到重用,儒家思想被抛弃。始皇三十四年后,“焚书坑儒”事件虽使儒家学派遭受重大打击,但儒家思想仍然存在,并没有完全消失。

3、综上可见,先秦法家内部存在着公共利益取向法家与君主利益取向法家的分野,两者在道的客观确定性与道的主观玄虚性、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公共利益侧重与利益冲突背景下的君主利益侧重、君臣共治与君主专制、法优先与术优先等方面,存在着鲜明的分歧。两种法家思想不仅视角各异,而且各具短长。

4、  此外,从管仲到商鞅乃至韩非都强调富民的思想,认为只有民富,法治才能得到倡行。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22〕2最具代表性了。有人,如余英时,认为,由于法家对大量士(知识分子)的批评,因而是反智论者,而儒家则是重视民智论者,如《礼记》说,“知者可以观其理”〔14〕10然而这是对法家思想的偏见和误读。其实法家具有浓厚的智性传统,而对于智的反面——愚是很反感的。韩非就指责道:“世之愚学,皆不知治乱之情…愚者固欲治而恶其所以治,皆恶危而喜其所以危者”〔18〕95-从这里可看出法家不仅不反智而是对智持积极态度〔26〕

5、  先秦法家思想不失为古代中国社会一种精深的法治理论,其中确有许多闪光的法治建设理念和社会管理思想值得我们认真汲取,然而,其君主本位的政治立场规定了其理论的性质。我们在肯定其积极理念时切不可惑于其中某些似是而非的概念和表层的法则,一定要看到和清除蕴含于其中的以君主为本位的政治立场、价值体系及其某些施法手段。我们在分析认识诸多思想理念时应该特别注重对其实现创造性的转化。

6、我们首先来看申不害的法之公利与术之君利。申不害偏好主要服务于君主利益的术,但其论证中仍然有对法的描述,其思想中公共利益与君主利益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法与术的关系上。申不害将君主的术比拟为神秘的道。所谓“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这就是说,善于做君主的人会将自身的意志、主张深藏于无事之中,将自身的各种特点、言语都藏匿起来,向天下展示无为而治。申不害在这里描述了一个深藏不露且蕴含无限玄机的道家式君主,他所说的“愚”“不盈”,实际上都是道家描述道的词汇,“不敢”“无事”“无为”是道之神秘、玄虚在政治活动中的体现。在道家眼中,道的核心特点之一是朴。朴即为本性、本真,这种本真不能用语言、价值或任何规范加以描述。不仅如此,因为君臣利益冲突是经常的,所以统御群臣的术就更加必要。申不害说:“夫一妇擅夫,众妇皆乱。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这其中的夫和君,指的就是君主利益,而众妇与众臣则代表了群臣的利益,“一妇擅夫”“一臣专君”,深刻反映了君主与臣下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破除臣下蒙蔽君主的唯一可靠的办法就是术。

7、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就已经影响到了秦国。商鞅变法会给人一种刻板印象,秦是仅借助法家思想就最终实现了一统天下的目标,但是秦与儒家思想的渊源颇深,儒家思想对秦统一也产生了影响。

8、这里,君主的“用一”“执一”,指用法律规范社会,名与形相参同,就是发挥臣下的能动性,最后形成君主无为而治的状态。显然,这里的“一”并非虚幻之物,而是诚信作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在上述论证中,韩非并未划定“用一”的范围,由此可见,在君民关系中,法的规范具有必要性。需要注意的是,韩非本体论层面的弥合,是以道的主观玄虚性吸收道的客观确定性,本质上是强调以术驭法,君利高于公利。在韩非眼中,术可使君主在政治活动中保证绝对独断专制,他论道:

9、法律是君臣共同制定施行的,信用是君臣共同确立的,权则是由君主单独保有的,否则君主就会危险。君臣放弃法律,国家必将混乱。所以,设立法律,确定名分,不以私人意志干涉法律,则会大治。权力由君主独断则会有威严,人民相信法律的奖赏一定会到来,则事功可以达成;人民相信法律的刑罚从来不会缺席,而奸佞恶行就会消失。

10、  〔20〕崔永东:《帛书《周易》与西周法制》,载《孔子研究》2001年第5期。

11、法家与法治的唯一相似之处就是都涉及暴力,但是,法家使用的是大肆侵犯私人权利的有为暴力;相反,法治则是由代表公意的法律授权给执法机构而使用暴力,其目的是捍卫个人自由以及其它合法权利的正义力量,打击侵权的有为暴力。

12、主之所用也七术,所察也六微。七术:一曰众端参观,二曰必罚明威,三曰信赏尽能,四曰一听责下,五曰疑诏诡使,六曰挟知而问,七曰倒言反事。此七者,主之所用也。

13、弑其主,代其所,人莫不与,故谓之虎。处其主之侧为奸臣,闻其主之忒,故谓之贼。散其d,收其余,闭其门,夺其辅,国乃无虎。大不可量,深不可测,同合刑名,审验法式,擅为者诛,国乃无贼。(法家思想的特点)。

14、儒家与法家思想是礼法的思想基础,而儒法两家思想都可以共同归宗于《易经》思想,“阳儒阴法”的配合是几千年专制传统,其实质就是暴力与谎言的统治。儒家强调“以德治国”的仁政是人治社会;法家尽管表面鼓吹法的统治,但权力在法律之上,其实质也是人治,并且权力者通常也需要披上“美德”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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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值得关注的是,为了兼容公共利益和君主利益两种取向,韩非将慎到、商鞅的君臣共治之法变成了君主独裁之法,所谓“道不同于万物,德不同于阴阳……君不同于群臣。凡此六者,道之出也。道无双,故曰一。是故明君贵独道之容。君臣不同道,下以名祷。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这里的“一”指法规范;君主要“独道之容”,即在立法过程中强调君主独裁,在君主独裁之下,法用于国家政治统治,术用于君臣关系。韩非由此弥合了法家功利思想的裂隙,达成了其逻辑自洽性。

17、公共利益取向法家借助道的客观确定性,强调通过法的规范塑造共同利益,重视公共利益观点,具有进步意义,其思想和主张凸显了规范、制度在构建和维护政治秩序中的首要作用。同时,公共利益观点已经开始形成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雏形概念,并且成功地推动了以秦国为首诸国的政治转型,加速了春秋战国的历史变革。与此同时,公共利益取向法家的思想观点也存在重大缺陷。

18、从司法方面看,司法过程文书化,疑狱奏献与冤狱纠错的制度化,司法检验制度化,技术方法科学化。

19、  〔8〕(美)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0、  从理论上讲,人类对历史及其所包涵的丰富的文化、传统、思想等的认识是多元的。每一个民族的历史都是一种特定时空下的文明史,其所包含哲学、政治、伦理、社会、法律等思想是这个民族的思维方式以及解决特定时空下的现实诸多问题的智慧结晶。柯勒就指出,“社会乃是真正的法律赐予者”,其所依据的就是“一个民族的连续性以及该民族文明的连续性”〔8〕1当然,在西方对于历史的连续性问题也存在着不太相同的观点,在英美法系的历史进程所形成的普通法治思维中,认为人类历史应当而且也是在自我传统基础之上逐渐演进式发展的。这种思维强调一个民族的历史的连续性以及传统性,强调反映这种历史连续性的思想与制度是本民族维续、增进文明的动力。这一传统尤以英国为典型。而大陆法系的历史进程所形成的大陆法治思维中,认为人类历史至少是可以采取建构的方式来改变一个民族自身的发展进程。这种思维具有典型的激进式、革命式色彩,尤以法国为代表。两者不同的历史思维方式之间存在着争论。譬如,在法国卢梭充满激情的“人生而平等”的革命号角终于爆发了“法国大革命”;英国的伯克、虽为法国人却追随苏格兰常识哲学的邦雅曼·贡斯当以及深受美国影响法国人托克维尔等对“法国大革命”这种暴风骤雨式的历史进程方式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与反思,重新认识历史连续性与传统性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③。直到今天,这种争论在某种意义上依然存在。比如,有人常常将采取渐进式社会转型的中国方式与采取俄罗斯急风暴雨式的突变式社会转型的俄式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及预测其利弊得失。

21、  ②如郭沫若就认为:“《易经》的观念就根本是阴阳两性的对立,一切万事万物都是由这样的对立而成,八卦是四对相对立的现象,六十四卦又是三十二对相对立的事物,宇宙充满了矛盾…这样便产生出变化。宇宙整个是一个变化,是一个运动,所以统名曰‘易’”。参见郭沫若:“周易之制作年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篇》(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5页。有论者则认为“易”至少有三种含义。参见前引〔2〕,第4-5页。

22、法家思想注重法律,提倡依法治国,反对儒家思想的礼。法家思想认为,贵族和权贵垄断了经济,政治的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是不公平的现象。法家提倡土地私有,按劳分配。法家思想认为如果继续沿用腐败的礼制,这是不先进的,不公平的。

23、  〔19〕张立文:《帛书周易注译》,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24、  易经中记载的大量犯罪与刑罚为法家对刑罚的适用提供了理据

25、上古时代,人们拥立天子不是为了君主一人之利,统一的治理是为了天下人的利益,所以拥立天子是为了天下人的利益,设立国君是为了邦国的利益而不是国君的利益,任命官员是为了管理事务而不是服务于官员的利益。在这段话中,慎到明确指出,君主与官员的设立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为了君主的私人利益;没有人可以谋私,任何人的私人利益都必须服从法律。

26、  〔1孙熙国:《《易经》与儒家思想之渊源》,载《周易研究》2003年第3期。

27、  (2)刑罚方面。易经中不仅记载了大量了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对这些犯罪施以各种刑罚,主要包括劓刑(割去鼻子)、黥(墨)刑(在脸上刺字)、刖刑(断足)、刵刑(割去耳朵)、折首(斩首)、焚刑(用火烧死)、弃(流放)、杖刑(用株木打)、宫刑(破坏生殖器)、戮敌尸、屋诛、囚禁以及坐嘉石(罪犯戴上脚镣手铐并在一定期限内坐在朝门外的石头上)等〔20〕120-1另外,《易经》筮辞还记载了用来执行这些刑罚的刑具:桎梏(木制足械与首械)、校(类似于桎梏的械具)、绳索(用来捆绑罪犯或奴隶)、金车(囚车)等〔2〕180-1这些刑罚包括了十分残酷的生命刑与肉体刑,以及其他方面的处罚。

28、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子,作品:《论语》、《孟子》、《荀子》 儒家是战国时期重要的学派之它以春秋时孔子为师,以六艺为法,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主张「德治」和「仁政」,重视道德伦理教育和人的自身修养的一个学术派别。儒家强调教育的功能,认为重教化、轻刑罚是国家安定、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主张「有教无类」,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应该进行教育,使全国上下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在政治上,还主张以礼治国,以德服人,呼吁恢复「周礼」,并认为「周礼」是实现理想政治的理想大道,至战国时,儒家分有八派,重要的有孟子和荀子两派。孟子的思想主要是“民贵君轻”,提倡统治者实行“仁政”,在对人性的论述上,他认为人性本善,提出“性善论”与荀子的“性恶论”截然不同,荀子之所以提出人性本恶,也是战国时期社会矛盾更加尖锐的表现。 

29、当然,韩非在确认君臣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同时,并不否定君主与百姓之间存在共同利益,所谓“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故民劝极力而乐尽情,此之谓上下相得”。上下相得就是君民之间的共同利益,即君主代表的公共利益。从整体上看,韩非似乎是将君臣利益冲突作为君民共同利益中的一个特殊领域,由此兼容了两种分析视角,从而综合了法家思想。本质上,韩非的“君民共利”最终必须让位于“君臣利异”,因为民说到底也是臣。既然君臣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故君主可以用术而无所不为。那么,这种冲突自然可能延伸到君民关系,只不过民相较于臣离君更远,他们之间利益冲突的强度、概率更低,或者不那样直接、明显罢了。在此,韩非更多的是运用一种类似于远交近攻的权谋,将公共利益作为一种工具嵌入君主利益之中。

30、  〔11〕徐朝旭:《《周易》和谐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载《求索》2005年第7期。

31、最后我们讨论商鞅的公利之法与君利之权。商鞅思想中,公利与君利的张力主要体现在法与权之间的关系之中。

32、在政治哲学意义上,以主张社会共同利益或君主利益优先为标尺,可以把法家思想划分为两种取向。一个是公共利益取向。这一取向借助道的客观确定性,将道作为贯通宇宙的“大一”,强调道蕴含的公共性、整体性意义。其核心伦理在于强调社会成员的公共性,重视共同利益关系,认为君主利益蕴含于公共利益之中,旨在通过法的规范、客观的势的外在强制构建并且最大化社会的共同利益。在实际统治中,秉承这种取向的法家主张“君臣共治”,以公开、明确、可信的规范引导和控制人民。另一个是君主利益取向。这一取向借助道的主观玄虚性,倚重道作为宇宙原则的终极虚无,强调道以其辩证本质解构一切的独特性和无上力量。其核心伦理在于将君主视为人间道的化身,以君主为中心,重视君主利益,强调利益冲突关系,认为君主与臣下的冲突不可避免。采用这一取向的法家主张,通过术的权谋驾驭法势,将其改造为君主专制的工具,从而最大化君主的利益。在实际统治中,力主君主独裁,认为君主可以用诡秘、多变的术来控制臣下和人民。当然,需要关注的是,在申不害、慎到、商鞅等法家思想家的论述中,既有公共利益取向,也有君主利益取向。这表明,他们实际上具有复杂的功利思想,其思想观点具有内在结构性矛盾。同时,由于公共利益并不总与君主利益相一致,两者甚至经常发生冲突,这种差异乃至冲突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常常体现为法之法治与术之人治孰为优先,表现为势究竟服务于法还是服务于术。对此,申不害、慎到、商鞅虽有各自的侧重,但都没有解决这种内在张力。

33、第公共利益取向法家的法治主张,本质上仍然是人治,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君主在国家法治的建设中处于不可或缺的关键位置,所谓法治中的法,不过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所谓的法治,本质上是以法治国,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利益取向法家的所谓法治,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君主个体素质基础上的。如在法、信之上,《商君书》强调君主的权,所谓“权制独断于君则威”。而君主的素质是不确定和因人而异的,这必然会导致公共利益取向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

34、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不见其采,下故素正。因而任之,使自事之;因而予之,彼将自举之;正与处之,使皆自定之。上以名举之,不知其名,复修其形。形名参同,用其所生。二者诚信,下乃贡情。

35、作者系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旨趣为法理学、法文化学。本文首发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36、孔子重礼仪,不谈人性,认为仁爱是治世良药,孟子认为人性向善,庄子以无为求无为,老子以无为求有为,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但向善墨子认为兼爱是治世良药,主张劳动韩非认为人性本恶,必须重法约束孙子,以兵道成名思想的方向不一样,不用比就知道不同了 。

37、  先秦时期的道家、儒家、墨家等思想实质上都受到了这种哲学观的影响,法家也不例外。只是更多的学者将周易的和谐与儒家、道家的和谐联系在一起罢了〔12〕35-其实,当论者们仅仅强调易经之和谐与儒家、道家之和谐之间的传承关系时,却无意识地忘记了易经的和谐所处的变动理论前提以及其中所体现出的“变通意识”〔13〕在此意义上,法家则更多地继承了易经中的这种和谐的动态性、变化性与变通意识。儒家、道家更多的是对旧有传统的维续,对以前的传统文化与思维抱有一种理想主义认识。而法家则面对当时的社会现实,倡导对旧有的社会传统进行适当革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38、  同样,我们也需要对法家学派有一个简单的介绍。在此前,必须清楚,中国传统的“法”与现在我们所说的“法”、“法律”有很大的不同。我们今天所称的“法”及“法律”更多的具有西方的色彩,此概念最早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是西学东渐下的产物。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则是具有特定意义的概念。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孟子告子下篇》中:“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3〕2不过,这里的“法家”是指有法度的大臣,与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法家毫无关系。直到汉代这一词才真正用来指涉诸子百家中的一个思想学派。司马谈论对先秦诸子之学进行分类时,首次提出“法家”这一名称,并将其界定为“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4〕

39、  立法是法治建设中的首要环节,任何公正的立法都应该以民众为主体,反映出公众的意志。法家似乎是推崇法治的,但在法家的理念中,立法主体从来不是民众,而是君主个人或个别政治寡头。商鞅曾说过:“人主为法于上”,这里的“为”,有制定、颁布之意,由此透露出了君主为立法主体的观念。韩非也正面提到过立法的主体,如说“君之立法”,又提到“圣王之立法”,但他更多的是把君主立法视为无所置疑的事情。在法家韩非的理念中,法无非是君主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即所谓“帝王之具也”。制法、立法是君主的事情,是君主个人为全社会立法,实质上并不反映民众的意志,这样的法与当代法治截然不同,自然罕有公平正义。

40、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41、  此外,秦简的《田律》中还流露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意识,该律规定:春天二月正值树木生长之时,故不得砍伐树木;土地干旱需要浇灌,不得堵塞水道;若非夏季不准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采摘植物的幼芽;不许捕捉幼兽、鸟卵及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不许猎取正在繁殖期的野兽,等等〔17〕从这些规定中,也可看到易经所体现的天人合阴阳和谐思想的影子。

42、  任何一种系统化的思想理论都有自身的生长点和立足点,有其论证说理的根本目的和特定的服务对象。产生于中国先秦时代的各种政治思想都有其特定的本位,如孔子创导的儒家学说是以社稷为本位的思想系统,墨家学说是以天下为本位的思想系统,道家学说是倾向于以个体人为本位的思想系统等等。与此不同,法家则构筑了以君主为本位的思想系统。慎到、申不害、商鞅等前期法家已经表现了对君主和权势的极大推崇,韩非集法家思想之大成,他从更为精深的理论层面构建了彻底的君主本位观。认识法家思想的根本特征和思想精髓,我们需从韩非的思想理念剖视。

43、在教育途径方面,法家重视在通过农战的实际斗争中,锻炼和增长人们的才干。并认为人们的智谋是在长期的作战中成长起来的。这些均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

44、  因此,由于长期以来儒学对易经的传承关系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而若研究易经与法家思想之间是否存在渊源关系这一问题本身就可能意味着有损于儒学的身份的正统性,是对儒家思想及其创始人孔子的不敬。这也导致了后人对法家与儒家的距离故意被扩大,而忘却了两者的渊源关系。钱穆先生曾说,人尽谓法家源于道德,顾不知实渊源于儒者。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进一步揭示了儒家与法家之间的渊源:“自商鞅变法相秦孝公而秦以强,秦人世守其法,是秦先世所用者,商鞅之法也。始皇并天下,专任刑法,以刻削毋仁恩和义为宗旨,而未尽变秦先世之法。是始皇之所用者,亦商鞅之法也。鞅之法,受之李悝之法,撰次诸国,岂遂无三代先王之法存于其中者乎”〔10〕而且,研究这一问题与当时追求“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的功利主义学术主流是不相符的。自然,长期不予关注这一问题就具有了解释的合理性了。

45、法家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时代要求、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

46、一方面,秦统一中国运用了法家思想这是毫无疑问的。

发布于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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