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精选44句】

环境保护税

1、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2、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环境保护税)。

3、首先,为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合作水平,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行为认定为强制性法定义务较为合适。在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中,因为应税污染物的特性,生态环境部门对数据监测以及税收核定、复核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两者的具体职能终究存在差异,特别是当利益产生冲突时,如果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行为仅仅认定为是对税务部门的请求进行回应的附属义务,将难以保证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履行该义务。

4、环境保护税法政策文件中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规定略显复杂,下面将介绍其中涉及的几个专业术语,以便更好理解政策规定。

5、《环境保护税法》虽然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进行了规定,但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并未对该部门在环境保护税的数据监测、核定、复核等起到实质作用环节中的权利、义务等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部门协作过程中,细化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制定惩戒措施,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各部门优势与协作效应。

6、针对以上环境税征管制度的不足,可以从协作征管的健全、税收核定制度的改善等几方面进行完善。

7、税源编号系统根据排放口编号自动带出,排放口编号相同的同一类污染物,会赋予同一税源编号。(环境保护税)。

8、四类重点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9、二是对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检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检测数据。

10、采集完成后,系统会产生环境保护税申报表,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一般应选择《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附表按季进行申报。如有减免税,还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11、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12、确定环境保护税的复核程序。首先,明晰“异常”的判断标准。纳税人申报异常复核程序是环境保护税中的特殊制度。税务部门在处理纳税申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提供的排污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存在“异常”,这是复核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异常”的具体衡量标准,《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该标准应由税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制定。当纳税人提供的排污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不同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异常。考虑到特殊的环境条件下监测设备的使用情况,应当允许适当的误差,误差的标准建议控制在10%以内。具体来说,以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基础变量,如果纳税人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以同年同行业规模近似的企业排污量为基础变量。当纳税人提交的排污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的差量绝对值没有超过基础变量10%时,应当认定为是正常的误差范围。但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数据的差量绝对值超过基础变量10%时,税务部门就可以认定为申报数据异常,向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复核。设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不仅易于操作,而且能够有效规避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

13、第税额标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实行浮动税额,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4元至14元。

14、 对符合减征、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如何管理? 

15、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6、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7、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判断是否应该交环境保护税可以从政策规定中把握三个关键词: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和应税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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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噪声超标分贝数不是整数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一个单位的同一监测点当月有多个监测数据超标的,以最高一次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21、Environmentalprotectiontax

22、二是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23、第四步:在左上方下拉菜单中选择“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申报属性选择正常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分别为季度第一天和最后一天。点击对应污染物(大气污染计算、固体废物计算、噪声计算、抽样测算计算)标签页,分别录入必填信息。在相应的标签页下方点击(增行),先选择“月份”,双击税源编号栏次,可弹出“税源信息”页面。勾选需要申报的税源,点击(保存),然后完善税源申报信息。

24、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保存。系统自动生成税源编号,完成主表采集。

25、《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0月25日印发。

26、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排污费制度,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照规定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单位是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这一部门同时兼顾对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27、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28、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29、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30、◆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31、一是对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32、一是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33、答: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享受达标排放免税的优惠。原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且盈利状况好。

34、其次,明确异常申报复核相关问题的处理。一方面,纳税人在申报异常复核程序之前是否需要预先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经过复核程序后,发现纳税人确实存在少报、谎报现象时,是否需要缴纳复核期间的滞纳金。有学者出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认为这一期间是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职责的期限,纳税人不应对这一期限缴纳滞纳金。在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具有主动申报纳税的义务,且应对自身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缴但未缴或者故意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因此,在环境保护税复核期间,纳税人需要预缴税款,滞纳金可以根据异议过后的应税款项具体分析。如申报的数据低于经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后的数据,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且对需要补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反之,无须缴纳复核期间的滞纳金。这样既有利于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也有助于打消企业漏缴、少缴应税款项的念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

36、由于环境保护税对税收征管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建立税收征管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管理程序方面的基础性法律规范,理应立足于规范税种征管规则,对行政机关的税收征收程序作进一步规定。因此,随着我国税收协作征管模式的发展与升级,面对环境保护税在征管实践中已经显现的问题,为解决实践中的客观需要与法律滞后之间的矛盾,适应当今新形势下的征管要求,《税收征管法》应对税收协作征管制度作出更详细的规定。笔者建议在第五条中进一步规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税务机关执行职务的具体程序、各环节的权利与义务等,实现《税收征管法》与《环境保护税法》中关于协作征管的有效联动。

37、共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主要污染物;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等65种主要污染物;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噪声仅指工业噪声,而不包括建筑噪声等其他噪声。具体税目可以查阅《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38、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0125)

39、  “三个公式”:根据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类别不同,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具体为:

4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0081001)

41、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220801)

42、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43、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s://www.gaodun.com/cta/13150html

发布于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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