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例50字左右【精选70句】

责任事例50字左右

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作业人员在进入车槽罐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导致2人在进入罐体后因缺氧发生窒息。

3、在很多燃气爆炸事故中,地方政府会出台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方面可以成为燃气爆炸事故经过发生的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成为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及刑事责任的主要认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于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终端用户等利益相关方都是非常重要的。

4、他连续参加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总结,经常忙得顾不上吃饭和睡觉。然而,由于体力严重透支,他终于被感染了。姜素椿建议,立即到广州采集“非典”康复后患者的血清,在自己身上进行试验。大家清楚,输注任何血制品都有一定的风险,是试验就有失败的可能。

5、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之中,有关管理责任分界点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需要运用相反解释的方法,倒推出燃气企业对于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不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虽然如此,在很多地方燃气管理条例之中,对此却做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6、2012年12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2)皖法委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由巢湖监狱赔偿叶春梅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396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2000元。

7、事后,白求恩向政委提出,要加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才能把工作做好。

8、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光大旅行社与禾淼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约定禾淼公司租赁车辆供光大旅行社组织游客前往重庆万盛黑山谷、龙鳞石海旅游。同月29日,原审被告人杨存贵受禾淼公司雇佣,驾驶禾淼公司安排的川AH1189大型普通客车,搭载光大旅行社组织的游客20余人及导游1名从自贡市到重庆万盛黑山谷景区游玩一天。次日7时许,杨存贵驾车搭载游客及导游从黑山谷景区南门附近出发前往石林景区。当日8时许,车行至禁止大客车通行的石林镇石鼓村长下坡路段时,车辆制动性能下降。杨存贵发现后,在控制车辆的同时告知了正在驾驶座右侧、车门内台阶处的导游陈某陈某1即站到杨存贵右侧,探身用手与杨存贵共同掌握方向盘。当时车速较缓。车上部分乘客见状,便要求打开车门跳车;坐在车内右侧第一排的游客倪某、阮某(本案死者)离开座位,站到陈某1身后的中间通道上。陈某1大声招呼不准开车门、不准跳车。其间,车门被短暂打开,倪某、阮某先后跳车,车门随即关闭。该车沿公路缓速下行数十米,平稳行至对向车道外侧一地势平缓处停驻。停车后,阮某在车后方向数十米的道路边被发现头部受伤昏迷在地,倪某在其身旁呼救。2014年3月31日,阮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阮某诊断为呼吸、循环衰竭,特级特重度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颅底骨折伴脑脊液耳鼻漏、右侧颞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伴脑疝形成、左侧颞骨骨折,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9、在本案中,货车司机单位主管人员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对本公司运输作业及安全生产负有管理的职责。若其在履行公司运输作业的日常管理职责过程中,对本单位存在的货车超载与重型车驶入高架道路等违法违章现象和行为存在管理失职和疏忽,从而造成本案中大桥侧翻的重大事故,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作为公司主管人员对涉案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0、首先,关于是否事先检查的事实,杨存贵在庭前供述中供认当日没有检查,原因是前一天车辆行驶并无异常,其认为没有必要;在二审庭审中则辩称当日出发前加水时进行了试车检查。本院认为,虽然杨存贵曾经供认行驶前没有进行检查,但仅有其供述而并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项指控的证据本身尚欠确实、充分。

11、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姚某平违反华业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违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无监护人员的情况下,进入含有硫化氢气体的皮浆池,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了事故伤亡扩大。

12、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排水器存在安全缺陷,未按规定设置水封检查管头,不能检查水封水位;煤气输送工艺存在安全缺陷,转炉煤气未经煤气柜系统稳压、缓冲和混匀成分,造成煤气管网压力频繁波动,导致煤气冷凝水通过落水管大量降落,有效水封水位持续下降,直至水封被煤气压力瞬间击穿,管道内煤气通过排水器溢流管口大量泄漏。

13、邓某,华业公司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1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30日8时许,杨存贵驾驶川AH1189号大型普通客车,违反禁令标志由万盛经开区黑山谷景区南门往石林景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万盛经开区石林镇石鼓村下坡路段时,车门被不明原因打开后,阮某、倪某跌下客车,造成阮某死亡,杨存贵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置。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侦查。

15、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16、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17、(2)事故发生时,阮某应为脚部先着地,由于惯性作用而摔倒受伤,但其被摔出车外、挤出车外及自行跳车均有可能导致其存在的损伤;

18、《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9、入户安检是确保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有效途径,但不是主要途径,更不是唯一途径。

20、高某,无资质作业,违章作业,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1、在燃气爆炸事故中,燃气企业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源于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即燃气企业因未能切实履行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被告人杨存贵的供述证实:他是禾淼公司临时聘请的驾驶员,事故车辆他只开过3次。2014年3月29日7时,他接禾淼公司派遣拉一车游客从自贡到万盛黑山谷、石林旅游,当天下午就到达了黑山谷。2014年3月30日7时40分左右从黑山谷南门出发准备去石林耍,8时30分他踩了刹车,发现车子虽然慢了点但停不下来,他把手刹拉起来,车还是停不了,他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一直坐在右边第一排前面台阶上的导游。导游就走到旁边叫他让自己来开车,他没同意,导游就两手抓住他的方向盘,不知道什么意思。当时他用的2档,一只手放在方向盘上,一只手拉手刹。他专心开车,眼睛一直盯着前方,只是感觉乘客闹哄哄的。前排的几个乘客听到了车子停不下来的情况后就来到前面的车门位置要求开车门跳车,他听到其中有个女乘客,位置应该是在导游身后。导游就说不准开车门、不准跳车,他也说不准跳车,打算将车撞到山壁上去。因为当时车速不快,没有撞到山壁就停下来了。他下车后听人说有两个人跳车了。他跑到车子后面50米左右距离的地方看见两个跳车的女乘客,其中一个受伤昏迷。车门开关按钮在方向盘右前边,他要在座位上往前移一下伸手才按得到。他只知道用遥控器或者这个按钮可以控制车门开关,不知道车门上有个保险阀门。他在车外时用遥控器,车内时用按钮。遥控器和车钥匙连在一起,当时车钥匙插在司伟子上面的。事故之前,约行驶了3公里下坡路段,他是挂在2档或者3档,在弯道路段和速度较快时就踩着刹车。从发现车停不下来到游客跳车大概有几百米距离,车没有左右摇摆,游客跳车地点到停车地点约50米左右。驾驶过程中,他没有注意到路边有客车禁行标识。他不知道车门是谁何时打开的,当时他集中精力控制车辆,没有看到游客跳车。该车在之前不久大修过一次,之后有些小问题,他开车去修理过一次。在从自贡到万盛的过程中,有乘客反映车跑不快,他解释说是刚大修过,在磨合期。当时出现刹车疲软的原因是下坡时刹车踩多了。作为驾驶员,应当把方向控制好,踩住刹车,手刹要拉起来,调到低速挡,找到合适的地方就近停车。

23、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24、钟南山,这位屡创医学奇迹的呼吸病专家,这位在天冷时要把听诊器焐热了才给病人诊听的仁爱长者,当致命的疫病袭来时,毅然挑起重担,站到了抗击病魔的第一线。当有关部门宣布“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的时候,钟院士站出来说:疫情是得到有效遏制而不是控制,本身的病原搞不清楚,传播途径搞不清楚,疫情怎么能得到有效控制呢?

25、一审采信杨存贵在庭审中提出但未经核实的辩解,认定杨存贵驾车前试了刹车,已经尽到检查义务,属于证据采信不当,认定事实不清。

26、案例来源:(2013)南民初字第5398号

27、另查明,川AH1189号大型客车为营转非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强制报废年限为2020年4月26日。该车于2014年2月17日进行了引擎大修,3月18日进行了一次小修,含拆换风扇轮过桥总成、改焊过桥架总成、换水温感应塞。

28、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她坐在司机后面第一排靠窗位置,和钟某一起。车门一侧第一排本来是导游和一个曾经做过导游的女乘客的,但死者非要坐到前面来,就是死者和那个女乘客坐了。当时,司机有点自言自语地说没有刹车了,马上又对导游说陈老师没有刹车了,导游就马上到司机旁边,对司机说不要慌,我来。当时车速不快。他们两个就在前面操作。因为导游站在那里把前面的操作台和仪表盘挡住了,她没看清楚他们具体怎么操作。乘客就很惊慌,有人离开座位站在过道里,站的位置都没超过第一排。她不清楚车门什么时候打开的,她下车后才知道有人跳车了。

29、即使签订《保密协议》,不论是否支付保密费,与员工约定的违约金都是无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支持的;但是对于违约时要求员工返还已支付的保密费,还是可以的;约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可以的;

30、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她坐在靠近车门一侧的第一排。车下坡行驶了一段距离,突然导游就站起来对驾驶员说“不要慌不要慌,把方向盘掌稳”,导游也去把方向盘掌到,驾驶员和导游都在掌方向。她和其他乘客就站起来问发生什么事情,驾驶员和导游没有说。乘客估计大巴车有情况,车速也不是很快,还在右面道路行驶,于是大家都在喊把车门打开,导游就在喊不要开门,大家不要慌。她站在过道里,身后还站了些人,就看到导游站在驾驶员旁边帮着掌方向盘。她没注意车门是什么时候开的、如何开的,没看到有乘客去触碰方向盘、仪表盘及上面的按钮,没注意到那两个女孩是跳车还是怎么从车上掉下去的。大巴车向下行驶几十米后,准备去靠路边的山壁,还没挨着山壁就停了下来。发生事故时,下着比较大的雨,但视线比较好。

31、曹操的士兵不懂得爱护庄稼,常在庄稼地里乱跑,踩坏庄稼。曹操知道后很生气,他下令全军将士,一律不得践踏庄稼,违令者斩!有一次,曹操率领士兵们去打仗。正当曹操骑在马上边走边想问题的时候,突然从路旁窜出几只野鸡,从曹操的马头上飞过。

32、同时,《专家意见书》也认为,该车并非完全不能制动,而是制动率下降;此种情况下,驾驶员在事发前对车辆检查时,不能发现该车制动率下降的可能性存在。综合全案的客观情况,本院认同《专家意见书》的相关意见,亦即是,即便杨存贵进行了事先检查,也不必然能够发现故障。加之,事发前车辆已经正常行驶了较长的时间和距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完成了行前检查的义务。

3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d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d的优良作风。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d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就在于d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它是为人民利益而斗争的。(江泽民)

34、原审法院认为,陈罡作为孚兰公司的销售经理,其在职期间负有对公司忠实、勤勉的义务,就本案而言,即陈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所谓的公司商业机会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并有义务向公司披露的,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机会。这种密切相关性既包括公司机会与公司目前经营活动的密切相关性,又包括公司机会与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的密切相关性。结合本案陈罡在履行销售经理职务行为的过程中,获得了案外人太原金宜公司有意采购孚兰公司经销产品的商业机会,但根据目前的举证,陈罡并未向孚兰公司披露该商业机会,而是私自收取了案外人太原金宜公司的定金,并利用其销售经理的身份向上游企业订货,且在隐瞒孚兰公司的情况下实际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并且从中谋取了实际利润。这一事实充分说明陈罡未能履行对公司勤勉、忠实的义务,且实际篡夺了孚兰公司的商业机会,陈罡通过该隐瞒方式实际侵害了孚兰公司潜在的可得的利益。陈罡对于其违反该项义务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孚兰公司要求陈罡返还该笔交易的利润差,并无不妥,但因孚兰公司并无足具证明力的证据证明陈罡通过该笔交易谋取的利润为000元,故根据陈罡于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中自认其从该笔交易中获利一万元左右,酌情确定陈罡赔偿孚兰公司经济损失000元。

35、居民用户B向人民法院起诉居民用户A,同时以高度危险责任、加臭剂加臭不足为由,要求燃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36、此外,根据《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可知,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居民用户。结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所有权主体、管理责任主体、风险承担主体是一致的,即均归属居民用户。

37、对于燃气企业来说,燃气设施管理责任的分界点,是燃气企业规避自身责任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38、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39、8月28日,在塔吊顶升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不细致,未及时发现、阻止胜富劳务公司木工进入顶升作业控制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经管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执行遽捕(郑公二里(治)捕字〔2019〕10174号),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40、74岁的军队医学专家、解放军302医院原专家组成员姜素椿,因年事已高,而且曾患癌症作过手术,医院领导要求他只在室外坐镇指导抗击“非典”。

4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18号

42、《元史·武宗纪一》:“是以责任股肱耳目大臣,思所以尽瘁赞襄嘉犹,朝夕入告,朕命惟允,庶事克谐。”

43、在本案中,强强在此部分的费用包括假肢费及假肢的维修保养费。

44、邹某辉,西秀电冶厂法定代表人。邹某辉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虽未直接参与西秀电冶厂的企业管理,但未履行西秀电冶厂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4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神华公司合成二线为了提高原料利用效率,在没有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谷氨酰胺生产线上的不锈钢浓缩罐,并参照谷氨酰胺生产过程的浓缩工艺对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进行浓缩,浓缩岗位当班操作人员浓缩阿昔莫司合成母液过程中,浓缩时间过长,使罐内物料(包括阿昔莫司、阿昔莫司合成原料5-甲基吡嗪-2-羧酸和双氧水等)温度、浓度升高,产生激烈化学反应,引发爆炸。

4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47、曹操执意要执法官按照军法治罪。执法官想了想说:“丞相,您是全军的主帅,如果按军令从事,那谁来指挥打仗呢?”众将官见执法官这样说,也纷纷上前哀求。

48、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49、齐景公讨了个没趣,只好吩咐改到穰苴家去。不料到门口一看,这位大司马穿盔戴甲,手执长矛,见面就问:“诸侯得无有兵乎?大臣得无有叛者乎?”当齐景公说只是想喝几杯时,被穰苴以与晏婴同样的理由拒绝了。

50、当他再一次冲到三楼,再一次抱起两名学生,再一次向楼下冲去时,顶楼轰然倒塌。被苟晓超抱下楼去的学生得救了。

51、20世纪初的一位美国意大利移民曾为人类精神历史写下灿烂光辉的一笔。他叫弗兰克,经过艰苦的积蓄开办了一家小银行。

5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53、74岁的军队医学专家、解放军302医院原专家组成员姜素椿,因年事已高,而且曾患癌症作过手术,医院领导要求他只在室外坐镇指导抗击“非典”。然而,姜素椿在治疗现场,感到问题严重,情况危急。他以高度的责任感,始终站在抗击“非典”的第一线。在那些日子里,人们在病房、手术室总能看到这位老专家忙碌的身影。

54、2014年3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杨存贵在设置有禁止大客车通行标志的黑山谷景区(南门)至石林景区路段上行驶。当车行驶至石林镇石鼓村下坡路段时,杨存贵发现车辆制动性能下降后告知旅行团导游陈某陈某1立即到驾驶员身边帮其掌好方向。此时,杨存贵亦右手掌握方向盘,左手拉紧手刹。

55、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她坐在司机后面一排靠过道的位置,和韩某坐在一起。靠近车门的第一排坐了3个人,本来是倪某和另外1个女的,后来死者非要和倪某坐在一起,她们就是3个人坐的。车开了1个小时后到一下坡路段,驾驶员就很小声地给导游说车没有刹车了,导游就说不要慌,我来看看,并帮驾驶员搬方向盘,说靠边。她和旁边位置的人一直在看驾驶员和导游搬方向盘。当时车速很慢。车后面的游客就往前走,并喊把车门打开。最前面的乘客站在她旁边,再往前就没有站人了。导游就说不要开车门,不要跳车。约五六十米后,导游和驾驶员就慢慢地把车在公路边。车停下后,她才听说车门被打开了,有人跳车了。她没有看到谁开的车门,当时过道都站着人。司机说刹不住车的声音,前二三排的乘客肯定还是听得到。出现险情后,她没注意司机的手放在哪里,怎么操作的。她确定没有乘客靠近操作台和仪表盘进行操作,因为导游挡住了。

56、安全员如何事故后不被处理,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57、马没有防备,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吓惊了,嘶叫着奔进了附近的麦子地。待曹操勒住惊马,地里的麦子已被踩倒了一大片。

58、郑州市公安局作出《关于中凯华府29爆炸事故的初步认定》载明:排除其他气体和可燃物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初步认定为天然气爆炸。经燃气公司调查认定,天然气由房内处于完全开启状态的灶前阀释放。爆炸事故系用户使用打火机吸烟引发。

59、2019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发生如此痛心的事故,是每一个公民都无法接受的,在大家悲痛之余,本文拟就其中可能存在的主体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做出分析,以供参考。

60、入户安检义务绝对不能等同于管理责任。户内燃违反入户安检义务,责任在10-40%之间较为合理,超过此比例则有违公平原则。

61、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失在于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均以行为时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为要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的后果,应以一般生活经验、业务常识和科学知识所能够预见到的范围为限。本案如果确定是被告人杨存贵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打开了车门,其作为驾驶人应当预见到此行为可能导致乘客跳车或者落车并受伤的风险,具有业务过失,毫无争议其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62、魏某佳,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直到今天,他的财产已经多到花都花不完的程度,他还肯拿出那么多的时间去工作,因为他有完成工作的使命感。工作不仅仅是为了薪水,更重要的是体现自身的价值。

64、  冉儒忠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03)黔法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认为,林成超试车肇事行为是职务行为,造成冉儒忠受伤应由台郁公司承担责任,台郁公司可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台郁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书与原告主动申请交警部门调解,马学书的行为应视为台郁公司行为。交警部门主持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达成后,林成超一方已按调解协议兑现000元,其余1000元在约定兑现期限(2001年底前)未履行,故原告主张债务纠纷应予支持。台郁公司虽已被吊销执照,但其资产与黔江区台郁汽车修理厂资产存在混同,原告对此已完成举证,马学书否认其经营的黔江区台郁汽车修理厂汽车修理设备来源于台郁公司,应负举证责任;现马学书举证不能,所欠原告债务应由台郁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马学书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重庆市黔江开发区台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冉儒忠1000元,并从2002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马学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5、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终字第216号

66、德阳市东汽中学教师谭千秋,保护了四个学生的性命。在地震发生的一瞬间,德阳市东汽中学教师谭千秋双臂张开趴在课桌上,身下死死地护着4个学生。

67、1894年,这件相隔近一个世纪的故事却给法国惹了个大麻烦——卢森堡政府通知法国政府。

68、陈罡返还孚兰公司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5月28日期间的差旅费280元;

69、过了几天,等小福克斯回到家中,却发现旧亭子早已被拆掉了,小福克斯心里很难过。吃早饭的时候,小福克斯小声地对父亲说:“你说话不算数!”父亲听了觉得很奇怪,说:“不算数?什么不算数?”原来父亲早已把自己几天前说过的话忘得一干二净。老福克斯听到儿子的话后,前思后想,决定向儿子认错。他认真地对小福克斯说:“爸爸错了!我应该对自己说过的话负责!”

发布于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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